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丁大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丁大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