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扬
李重来
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黎国正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丙扬。
被告李重来。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国正。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扬与被告李重来、黎国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丙扬在民事起诉状中将被告“李仲来”写成了“李重来”,导致诉讼主体错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丙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丙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丙扬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丙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丙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丙扬承担。
审判长:谌石如
书记员: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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