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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0500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左右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工地拉混凝土,雇佣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050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予给付。原告无奈之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孙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当时被告在高邑瓷砖厂承包工程,因对方没有给付工程款,还欠着好多人工资。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该案系劳务纠纷,原被告约定给付工资时并没有约定利息给付,因此对于原告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10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立克

书记员:闫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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