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
湖北武当道茶开发有限公司
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被告:湖北武当道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丹江口市土关垭镇。组织机构代码:69800507-2。
法定代表人:王桂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武当道茶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张某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张某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云
审判员:陆锐
审判员:贾雪玲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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