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世雄,男,193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柱(原告张世雄之子),住枝江市。
被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港石姚路。
法定代表人:张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于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照付,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组织机构代码73521584-6。
负责人:闫伟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世雄与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彭照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世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张世雄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张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