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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神农架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神农架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肖平,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赵能华 审判员 杜君华

书记员:田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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