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僧人,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邓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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