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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王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张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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