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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郑某某、郭计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闫建国
郑某某
郭计成
刘明(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
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希茂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系南宫市世昌顺通建筑工具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宫市人。
被告郑某某,男。
被告郭计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希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郭计成、邢台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献军
审判员:李春广
审判员:尹敬国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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