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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雷太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迎河镇塘沿村玉明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雷太国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24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雷太国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雷太国已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雷太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雷太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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