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骈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市邯郸峰峰矿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骈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风英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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