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二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西省繁峙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卢野路口四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97390696B。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东街南五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铭,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杜二小、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2017年5月28日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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