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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与杜二小、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二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山西省繁峙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卢野路口四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97390696B。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东街南五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铭,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杜二小、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依2017年5月28日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张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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