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冬生)。
委托代理人:程晋晋,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丁自建。
被申请人:童正华。
被申请人:张焕嗣。
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丁自建、被申请人童正华、被申请人张焕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自建、被申请人童正华、被申请人张焕嗣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丁自建、被申请人童正华、被申请人张焕嗣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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