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元诉被告湖北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本案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元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后收取4405元,已申请免交。
审判长 伍利群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 葛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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