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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福与赵某某、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系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代表人:张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明,系公司员工。

原告张万福与被告赵某某、邓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张万福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万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万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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