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江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系冀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邓利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系冀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所有人。
申请人张万福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邓利双名下的冀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张万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万福因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邓利双作为车辆所有人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在二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张万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邓利双所有的冀D×××××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敬勇
书记员: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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