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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奇,男,51岁,住大城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通利运输管理处西侧二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廊坊市通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凤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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