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被告:刘金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全,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霞,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金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 栋
书记员:苏慧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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