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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范某与江陵县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务工。
原告范某,务工。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星,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陵县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杨家路。
法定代表人何学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范某诉被告方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范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张某某、范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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