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务工。
原告范某,务工。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星,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陵县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杨家路。
法定代表人何学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颖,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范某诉被告方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范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30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张某某、范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 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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