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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国与王某某、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万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颜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万国与被告王某某、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延期举证,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汉裕
审判员 张一君
审判员 叶贵方

书记员: 林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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