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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发与马某某、王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万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柏乡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张万发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万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货款249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柏乡县建利建材经营部(门市挂牌为柏乡县天虹建筑机械)。2014年4月份二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方子木,欠付货款共计54992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8日、2015年9月29日、2016年2月初分三次各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尚欠24992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如诉请。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2014年4月30日收据一张,送货记录一份,转账微信记录。
马某某、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和原告以前的账目都结清了。我现在就给原告打过一张条,就是原告现在提交的这个。这个款也已经付清他,而且还多给了他6000多元。经我对账,不但我不欠原告款,原告还欠我6000多元。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收据予以认可,对送货记录认为是原告自己书写不予认可,对转账微信记录予以认可。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30日,原告张万发向被告马某某供应方子木,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共计1920根,单价13.5元,合款2592元。后被告马某某分三次每次一万元给付原告张万发共计3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不出证据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张万发对自己提出的多次供货被告共欠货款24992元的说法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某所说多付给原告6000多元,但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64、6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万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万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瑞峰

书记员: 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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