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万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富华,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华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华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芳
书记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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