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申请人张一。
法定代理人:张小马,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某。
申请人张一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冀F×××××号面包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贾晓路
书记员:王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