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成
陈某某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一成,男,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县任城镇柴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柴发祥,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成诉被告陈某某、苏某某,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一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一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孙慧
审判员:闫滨
审判员:武东阁
书记员: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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