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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史辰,宣钢幼儿园员工。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宣钢保卫处生产保卫科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凯阳
书记员: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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