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诉××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
谷登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房方(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公司
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王宏朝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草乡寨岭村12组3号。
委托代理人谷登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方,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朝,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住廊坊市金桥小区。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登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彩云、王宏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东方之珠住宅小区工程承包协议,被上诉人××公司与××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张××受××雇佣,在××管理指派下参加劳动,由××发放劳动报酬,上诉人张××与××之间系雇佣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张××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关于被上诉人××公司给付上诉人工资款、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东方之珠住宅小区工程承包协议,被上诉人××公司与××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张××受××雇佣,在××管理指派下参加劳动,由××发放劳动报酬,上诉人张××与××之间系雇佣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无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张××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关于被上诉人××公司给付上诉人工资款、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审判长:张××
审判员:李××
审判员:杨××

书记员: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