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弗某某(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江斯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弗某某(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菲,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斯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上海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弗某某(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江斯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弗某某(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