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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与常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鹏,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园园,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弓某某与被告常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弓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秀珍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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