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16日1时51分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鹤煌大道与西马路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的灰色长城牌轿车被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弓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1,随即我队民警带弓某某到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4.67mg/100m1。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199.41mg/100m1.弓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物证;
1、 被告人供述;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彬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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