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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16日1时51分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鹤煌大道与西马路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的灰色长城牌轿车被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弓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1,随即我队民警带弓某某到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4.67mg/100m1。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199.41mg/100m1.弓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物证;

1、​ 被告人供述;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彬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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