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荣飞
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关妍(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庄某某
原告羿荣飞。
委托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关妍,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被告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弈荣飞与被告郭某某、孙某某、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羿荣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5.00元,减半收取832.50元,由原告弈荣飞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羿荣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5.00元,减半收取832.50元,由原告弈荣飞承担。
审判长:李波
审判员:杨永龙
审判员:辛麟
书记员:陈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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