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焕,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市场业务部副部长,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秦仰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曲阳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13元,撤诉减半收取为80207元,由原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洪涛
书记员:王久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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