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森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南村五组1032号。
法定代表人:杨佳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黎少园。
原告上海森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15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森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19年11月8日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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