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刘春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表人:张汝辉,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钜富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钜富公司对“正宗五常稻花香”“五常稻花香米”“五常长粒香”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仅仅是为了表明产地,钜富公司所销售的大米均来自于五常市,在其销售的大米上使用“钜富”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钜富公司销售的大米均来自于五常市大米协会证明商标所限定的大米产区,钜富公司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五常市大米协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常市大米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钜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1607996号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钜富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3.诉讼费由钜富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7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大米、大米制品,有效期至2011年7月20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7月20日。2007年12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大米,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0日,该商标于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五常市大米协会针对两个涉案证明商标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第五条、使用上述证明商标产品的地域范围是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具体地域范围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红旗乡西城子村以东,苇沙河以西,磨盘山以北,硕大户山以南。第六条、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是:米粒饱满,晶莹半透明,表面光亮,脱水性好;米饭绵软略粘,饭粒表面有油光,食味清淡略甜。具体量化指标详见《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第七条、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必须达到五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加工标准。第九条、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五常市大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十一条、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宜: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第十三条、“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1年,到期继续,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十四条、“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2.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五条、“五常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3.“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由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使用涉案证明商标商品的品质特征等其他使用条件、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等。钜富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春莲,经营范围包括:大米、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其他粮食加工(谷物加工品)(分装)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品、保健品食品零售、五金电料、日杂百货、车辆饰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大连钜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第5998086号“钜富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粉丝(条);豆粉;面包;谷类制品;食用面粉;玉米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玉米(磨过的);米,有效期至2020年1月13日。钜富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5998086号“钜富及图形”注册商标。2015年9月28日,五常市大米协会出具编号为2015011的《证明商标准用证》,主要内容为:五常市四季稻香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四季稻香合作社)符合第1607996号和第5789043号产地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其使用上述证明商标。该《证明商标准用证》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内有效。2015年11月4日,五常市大米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四季稻香合作社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会员单位。同日,四季稻香合作社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四季稻香合作社授权钜富公司经销该合作社生产的大米,钜富商标已经在五常市大米协会备案。授权日期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该《授权书》加盖四季稻香合作社及五常市大米协会公章。2016年9月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人员金东霞、赵淼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代理人杨彬彬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天猫网站,进入“钜富开原专卖店”店铺页面后,该店铺多个商品展示图片及图片下方标注“五常”字样,图片左上方带有“钜富及图形”注册商标标识,具体标注为:1.“正宗五常稻花香”、价格5斤34.8元,月销量3144;2.“五常稻花香米”、价格10斤69.9元、月销量609;3.“五常长粒香”、价格5斤36.8元、月销量3。该店铺使用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单位为钜富公司。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网页内容制作了光盘,并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7号公证书。钜富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网站“钜富东北特产养生馆”店铺中对15种大米商品标注“五常大米”或“东北五常大米”字样;在其经营的一号店网站的“钜富旗舰店”店铺中对8种大米商品标注“五常米”“五常大米”“东北大米五常”字样;还在其经营的众划算网站“钜富农业生态馆”店铺中对5种大米标注“东北五常长粒香大米”“黑龙江五常长粒香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大米宝宝米粥米”“五常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黑米”字样。钜富公司在上述全部商品图片左上方使用“钜富及图形”注册商标标识。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人员金东霞、赵淼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代理人杨文斌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京东网站,搜索“钜富”关键字,搜出数十款商品,其中部分大米商品标注“五常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大米”“东北五常长粒香大米”字样。点击“钜富当月现辗东北五常大米稻花香大米礼盒5kg年货大米礼盒”商品图标,显示价格为99元,商品包装盒正面有竖向排列的“五常大米”字样。以138××××2959账户名购买该商品,通过微信实际支付价款94元,收货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收货人杨文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55号公证书。2017年3月2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人员金东霞、赵淼会同五常市大米协会代理人杨文斌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从一位男性天天快递送货人员处签收了在京东网站订购的“钜富当月现辗东北五常大米稻花香大米礼盒5kg年货大米礼盒”商品。随后对快递包装箱、商品外包装、内包装进行拍照并封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收货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57号公证书。当庭拆封(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5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该实物包装上贴有加盖公章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封条,封条手写日期2017年3月24日、经手人金东霞和赵淼。该大米外包装纸盒正面左上方有“钜富及图形”标识,正面中心有“稻花香钜富大米”字样,其中“钜富大米”四个字可被撕开,撕开后显露“五常大米”字样,正面下方标有“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侧面标注“产品名称稻花香大米礼盒,原料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厂名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包装纸盒内有真空塑料包装稻花香大米10袋,塑料包装标签上标有“钜富及图形”标识及“产品名称稻花香(分装)”“原料产地黑龙江五常市”字样,包装袋封口处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钜富公司举示的商标信息查询打印件显示,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6年1月12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五常稻花香大米”商标,现处于无效状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2017年5月11日为五常市大米协会开具金额为1000元和1200元的公证服务费发票。一审庭审中,五常市大米协会称:五常市大米协会约有100多名会员,会员可以使用两个涉案证明商标,会员身份并非永久,协会对会员每年授权一次。如想加入五常市大米协会,需按照《“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二、三章的规定申请入会,一般来说,符合规则就会批准入会。协会对会员销售大米的价格没有统一限制,因品种、品质不同而有差异。五常市大米协会举示的钜富公司在众划算、一号店宣传销售大米商品的网页打印件取证时间为2017年2月。钜富公司称:钜富公司无实体店,仅在互联网销售,其销售的大米均来自五常市,包括龙凤山、小山子、郎家屯等地区。四季稻香合作社位于郎家屯。该合作社供给钜富公司的大米有稻花香和长粒香两种,均是白包50斤的,包装上没有标识和文字,由钜富公司在开原市进行分装,并在分装后的包装上附加文字和标识。因四季稻香合作社授权钜富公司的期限为一年,钜富公司考虑到授权期限届满,就在被诉侵权商品上遮盖了“五常大米”标识,使用“钜富大米”字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其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涉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了使用两个涉案证明商标的大米产地区域、特定品质等条件,还规定了涉案证明商标的使用者使用涉案证明商标须提出申请、得到审批等程序和形式要件。(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527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京东网、众划算网、一号店网页打印件,(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55号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钜富公司存在在天猫网站、京东网、一号店、众划算网开设店铺,宣传、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大米的行为,钜富公司对此无异议。钜富公司应对上述经营行为以及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大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钜富公司是否侵害了五常市大米协会涉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权,以及如何判定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的规定以及《“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使用涉案证明商标的条件包括:商品应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地域及品质条件;使用者须经五常市大米协会同意,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证明商标准用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履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方可使用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约束力。钜富公司使用涉案证明商标,必须遵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本案,钜富公司未与五常市大米协会签订涉案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取得《证明商标准用证》。钜富公司举示的五常市大米协会会员四季稻香合作社出具的《授权书》记载,四季稻香合作社授权钜富公司经销该合作社生产的大米,钜富商标已经在五常市大米协会备案。授权日期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止。四季稻香合作社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该《授权书》上加盖了公章。第一,钜富公司取得四季稻香合作社的授权,依法应当审慎行使权利,有义务清楚知悉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利,不能超出授权范围和方式;有义务知悉并遵守使用涉案证明商标的条件和范围、方式等规定。第二,按照四季稻香合作社对钜富公司的授权,钜富公司可以在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经销四季稻香合作社生产的大米,四季稻香合作社没有授权、五常市大米协会也没有许可钜富公司生产大米和经销非四季稻香合作社的大米。第三,四季稻香合作社作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会员,必须依法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涉案证明商标,钜富公司主张其使用涉案证明商标的权利来源于四季稻香合作社的授权,其不能享有超出四季稻香合作社的权利,亦必须依法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涉案证明商标。钜富公司关于五常市大米协会在钜富公司取得授权时,并没有出示其内部使用管理规定,钜富公司对其内部使用管理规定不知情,其管理规定不能约束钜富公司;五常市大米协会有义务告知钜富公司存在对证明商标内部使用管理规定,但其没有告知钜富公司;即便违规授权也是授权,应视为合法授权的抗辩主张,表明其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注意到使用涉案证明商标应当遵守的条件、范围和方式,钜富公司应当自负其责。钜富公司的此项抗辩主张违背法律和事理,违背诚信原则。钜富公司称其从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的均是没有标识和文字的白包大米,由其分装并在包装上附加文字和标识。钜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网上店铺宣传、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大米,(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57号公证书所附被诉侵权“稻花香钜富大米”实物证明,其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包装上标注钜富公司的名称,没有标注任何与四季稻香合作社有关的字样。钜富公司以自己名义生产经营被诉侵权大米,超出了《授权书》关于四季稻香合作社授权钜富公司经销该合作社生产的大米的授权范围。钜富公司除举示了四季稻香合作社的《授权书》外,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大米的来源。钜富公司举示的《授权书》仅能证明四季稻香合作社授权钜富公司经销其生产的大米,并不能直接证明钜富公司网上店铺宣传、展示、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是否来源于四季稻香合作社及涉案证明商标所限定的大米产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举示的证据证明,钜富公司在天猫网站开设“钜富开原专卖店”店铺,宣传、展示、销售所经营的大米商品,使用“正宗五常稻花香”“五常稻花香米”“五常长粒香”字样;在京东网站“钜富东北特产养生馆”店铺宣传、展示、销售的15种大米商品上标注“五常大米”或“东北五常大米”字样;在一号店网站“钜富旗舰店”店铺宣传、展示、销售的8种大米商品上标注“五常米”“五常大米”“东北大米五常”字样;在众划算网站“钜富农业生态馆”店铺宣传、展示、销售的5种大米商品上标注“东北五常长粒香大米”“黑龙江五常长粒香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大米宝宝米粥米”“五常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黑米”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钜富公司使用的上述“五常”字样,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钜富公司在天猫网站、京东网、一号店网、众划算网经营的被诉侵权大米与涉案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钜富公司超出《授权书》授权范围、期限和方式,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在网络店铺中宣传、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大米,使用的“正宗五常稻花香”“五常稻花香米”“五常长粒香”“五常大米”“东北五常大米”“五常米”“东北五常长粒香大米”“黑龙江五常长粒香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黑米”字样,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中,商品名称中表明商品来源地域的“五常”二字与涉案证明商标表明原产地的主要识别部分“五常”相同,商品名称整体上与两个涉案证明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钜富公司应当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于钜富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和五常市大米协会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钜富公司的赔偿数额。本案,钜富公司在答辩意见中称,其曾通过四季稻香合作社,由其代表钜富公司到五常市大米协会办理证明商标准用证及授权事宜,表明其明知使用涉案证明商标应取得五常市大米协会授权并取得证明商标准用证;钜富公司关于其经四季稻香合作社授权经销大米的主张,亦表明其明知自己的权利来源于且不能超出四季稻香合作社的授权。故钜富公司系明知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考虑钜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后果、被诉侵权商品的价格、网络店铺显示的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考虑涉案证明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考虑五常市大米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钜富公司的赔偿数额。五常市大米协会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对其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957号公证书所附被诉侵权大米实物没有将“五常大米”或者“五常”字样作为标识使用,其包装箱上标注“钜富大米”字样,以“钜富大米”遮盖了包装箱上原有的“五常大米”字样;该包装箱侧面在产品介绍中使用的“原料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文字,不是作为标识使用或者突出使用。五常市大米协会关于第7957号公证书所附被诉侵权大米侵害涉案证明商标权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钜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五常市大米协会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钜富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7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钜富公司负担1550元,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4250元。本院二审期间,钜富公司围绕上诉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四季稻香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哈尔滨金谷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出库单各一份,意在证明:四季稻香合作社委托金谷公司加工五常大米出售给钜富公司,钜富公司所销售的大米来自四季稻香合作社,使用五常大米作为商品名称不构成侵权。证据二、五常市明烁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明烁水稻合作社)的查询卡(复印件)、证明商标准用证、出库单、发票各一份,意在证明:明烁水稻合作社获准使用涉案“五常大米”的证明商标,钜富公司销售的大米来自明烁水稻合作社,使用五常大米作为商品名称不构成侵权。五常市大米协会对证据一中委托加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一中四季稻香合作社与金谷公司加工的产品应标注四季稻香合作社的相关信息,钜富公司的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从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大米,但不能证明其所出售的大米即来源于四季稻香合作社。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中公证侵权的时间为2016年9月,第二组证据中体现的进货时间是在2016年9月之后,该份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认为,证据二中的《证明商标准用证》证明明烁水稻合作社获准使用涉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事实。证据一、证据二能够证明钜富公司分别从四季稻香合作社、明烁水稻合作社购入大米的事实,但钜富公司在天猫网站、京东网、一号店网、众划算网销售被诉侵权大米的数量多、地域广,被诉侵权大米系由钜富公司购入“白包”大米后进行分装、包装,包装上并无该大米由四季稻香合作社或明烁水稻合作社生产的明确标注,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钜富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来自四季稻香合作社、明烁水稻合作社。本院对钜富公司依据上述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大米来源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限定的特定原产地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明烁水稻合作社符合涉案第1607996、5789043号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证明商标准用证》在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有效。钜富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从明烁水稻合作社处购入大米。本院认为,涉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合钜富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关于钜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钜富公司在相关网站销售被诉侵权大米包装的显著位置处突出使用“五常大米”或含有“五常”字样的“正宗五常稻花香”“五常稻花香米”“五常长粒香”“五常大米”“东北五常大米”“五常米”“东北五常长粒香大米”“黑龙江五常长粒香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黑米”相关标志,其目的具有彰显该商品原产地及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钜富公司关于其在相关网站上对“五常”字样相关标志的使用仅是为表明产地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涉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表明商品来源地域的“五常”系该商标中的主要组成部分,钜富公司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及含有“五常”字样的相关标志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系经过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钜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钜富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大米来源于四季稻香合作社、明烁水稻合作社不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本案中,虽然钜富公司不是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会员,但如钜富公司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大米确系来源于涉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限定的特定原产地,五常市大米协会不能禁止钜富公司以本案中的方式对其商品进行标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钜富公司主张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来源于涉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限定的特定原产地,应就其销售被诉侵权大米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钜富公司在天猫网站、京东网、一号店网、众划算网销售被诉侵权大米的数量多、地域广,被诉侵权大米系由钜富公司购入“白包”大米后进行分装、包装,包装上并无该大米由四季稻香合作社或明烁水稻合作社生产的明确标注,钜富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分别从四季稻香合作社、明烁水稻合作社购入大米的事实,不能充分证明钜富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来自上述二企业。在钜富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侵权大米来源于涉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限定的特定原产地的情况下,钜富公司在被诉侵权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及含有“五常”字样的相关标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涉案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三、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五常市大米协会因侵权所受损失,钜富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后果,以及五常市大米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判决钜富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7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钜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钜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被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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