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志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州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雪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反诉原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州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71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龙伟
书记员: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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