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吴朝阳
黄书明
刘某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襄阳分行)。
负责人程泽林,建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秀存,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朝阳,建行襄阳分行员工。
被告黄书明。
被告刘某某,系黄书明妻子。
原告建行襄阳分行与被告黄书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建行襄阳分行于2013年12月23日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亦不能向被告依法送达,故原告建行襄阳分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建行襄阳分行于2013年12月23日起诉后,未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亦不能向被告依法送达,故原告建行襄阳分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苏化军
审判员:周艳
审判员:梁燕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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