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
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黎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668-8,以下简称建行夷陵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2号。
负责人李宏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夷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夷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冯杨勇
审判员:姚卫琼
审判员:望西峨
书记员: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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