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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

2025-07-16 李北斗 评论0

实务概述

在建筑行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建筑安装服务是一种常见业务模式。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规定,此类业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为准确理解此类业务的税务处理,需区分混合销售兼营行为

  •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建筑服务),且货物与服务在交易中密切相关,无法完全分离。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混合销售通常按主营业务适用统一税率。例如,以销售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整体适用货物销售税率(如13%)。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因其可明确区分货物与服务,不视为混合销售,需分别核算并适用各自税率。

  •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项或多项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如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且这些项目在交易中相对独立,可分别核算销售额。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各项目的销售额,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业务属于兼营行为,需分别核算货物(13%税率)和安装服务(6%税率或3%征收率)的销售额。

主要区别

  1. 交易关联性:混合销售的货物与服务高度关联,难以单独拆分;兼营行为的货物与服务相对独立,可明确区分。

  2.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统一适用一种税率;兼营行为需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3. 实务影响: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业务,因合同和账务可明确区分货物与服务,属于兼营行为,而非混合销售。

典型案例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2025年,乙公司向总承包方甲公司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分别注明了钢结构件价款1000万元(不含税)、安装服务价款200万元(不含税)。具体税务处理时,乙公司分别对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进行了核算,分别适用13%和6%的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税务计算

  1. 钢结构件(货物销售)

    • 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

    • 增值税税率:13%

    • 增值税额 = 1000 × 13% = 130万元

    • 含税销售额 = 1000 + 130 = 1130万元

  2. 安装服务

    • 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 增值税税率:6%

    • 增值税额 = 200 × 6% = 12万元

    • 含税销售额 = 200 + 12 = 212万元

  3. 总计

    • 总含税金额 = 1130 + 212 = 1342万元

    • 总增值税额 = 130 + 12 = 142万元

乙公司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钢结构件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率13%,税额130万元;安装服务发票金额200万元,税率6%,税额12万元。

政策规定

乙公司的业务模式在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为提高施工效率,钢结构、门窗、防水、空调、电梯等专业分包工程通常由货物生产厂商同时承担生产与安装,总承包单位与厂商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货物供应与安装服务交由同一家企业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需分别核算货物(13%税率)和安装服务(6%税率)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两份公告均要求分别核算、分别计税,但42号公告允许安装服务在特定条件下选择简易计税。

若未分别核算,可能面临税务风险。一种观点认为,未分别核算的业务应统一按13%税率计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可分别核定货物和服务销售额。11号公告和42号公告均明确使用“应”字,表明分别核算是强制性要求。企业若未分别核算,可能导致税务稽查风险或争议。

实务建议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兼营行为,无论是材料类(如钢结构件)还是设备类货物,均需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合同明确划分:在销售合同或交易文档中,分别注明货物和服务的价款。例如,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钢结构件价款1000万元、安装服务价款200万元。

  2. 分别开票:乙公司需根据计量或结算金额,分别开具发票,并选择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上分别显示“金属制品钢结构件”(税率13%)和“建筑服务安装费”(税率6%)。

  3. 账务处理:货物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货物销售”,安装服务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建筑服务”,增值税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的1200万元(不含税总金额)均视为分包款。若符合条件,甲公司可在增值税预缴和申报时按差额扣除政策处理。

注意事项

  1. 税率确认:安装服务适用6%税率需符合最新政策,建议企业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规定。

  2. 简易计税选择:若安装服务符合甲供工程条件,可选择3%征收率,但需提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3. 合规性要求:未分别核算可能导致按13%税率全额纳税,增加税负。企业应完善合同管理和账务核算,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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