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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学,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公司”)、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欣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其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新砌墙体1m下基层与找平层间未见明显聚氨酯防水涂料”与“防水层缺失或失效,减少防水设防,使得潮气或水进入墙体内,引起饰面层等相关损坏”之间存在关联,但上述工程属于土建范围,并非建峰公司施工范围。故对他人施工工程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认定和建议内容不应当出现在司法鉴定意见中,该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关于卫生间防水,建峰公司根据当时的国家标准及沪欣公司认可的样板房标准将防水做到1.8米,未做到吊顶,故不应将防水未做到吊顶的责任归咎于建峰公司;3、因涉案精装修工程早已过了质量保修期,且建峰公司在质保期内也已经就质量缺陷及其他缺点进行修复和整改,并且通过了酒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而司法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是2019年,时隔竣工多年,房屋本身的客观条件、房屋的沉降、建筑材料的老化、不当地使用都会导致质量问题的出现,故司法鉴定意见无法证明竣工验收时的状态;4、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即使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致使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修理、重作等,但这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相悖,且涉案精装修工程的缺陷保修期已过,沪欣公司理应返还全部保证金。另,双方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业主发出竣工证书满十二个月后向承包单位支付保留金的50%”,故即使双方就工程是否修复存在争议,则沪欣公司至少应支付50%的质保金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63,198.04元。建峰公司据此请求依法改判。
  沪欣公司针对建峰公司的上诉辩称,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精装修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建峰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请并无不当。且,建峰公司并未在沪欣公司发出竣工证书满十二个月后向沪欣公司主张支付50%的质保金。
  沪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其提出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卫生间面砖空鼓问题不应适用质量保修期的法律规定。该质量缺陷是由于建峰公司未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卫生间面砖空鼓部位虽通过工程程序性验收,但并不能以此证明施工质量客观、真实合格。否则,卫生间渗漏工程也会因通过竣工验收而当然合格,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卫生间渗漏工程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质量不合格,故卫生间面砖空鼓的施工质量问题应由建峰公司修复。沪欣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高区卫生间瓷砖空鼓影响统计表》,充分证明了沪欣公司因维修施工质量问题所造成的酒店客房营运损失39,094.50元。建峰公司履行工程质量修复义务不应附加任何前提和限制条件,一审法院以沪欣公司未按鉴定单位意见完成土建与精装修设计为由不支持沪欣公司要求建峰公司对卫生间渗水部位进行彻底修复或铲除重做的诉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建峰公司针对沪欣公司的上诉辩称,卫生间面砖空鼓问题并非施工质量问题,而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建峰公司应对卫生间渗漏进行修复,也必须在沪欣公司对土建修复进行设计、完成施工后才能进行,故建峰公司现无法开展修复工作。
  建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沪欣公司向建峰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1,126,396.09元;2、沪欣公司向建峰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沪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建峰公司将上海市闸北区五月花生活广场项目之T4酒店式公寓高区10F-17F(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卫生间墙面空鼓部位铲除至基层墙体表面,重做面砖饰面(修缮方案详见《沪房鉴(001)证字第2015-248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沪房鉴(001)证字第2016-050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否则,建峰公司应向沪欣公司赔偿将空鼓面砖铲除至基层墙体表面并重做面砖饰面的费用2,633,473.50元;2.建峰公司对系争房屋卫生间渗水部位进行彻底修复或铲除重做;3.建峰公司赔偿沪欣公司营运损失39,094.50元;4.建峰公司赔偿沪欣公司检测费用110,000元。一审审理中,沪欣公司将上述第2项反诉请求变更为:判令建峰公司按照《上房院司鉴【2018】建鉴字第1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修复方案、修复范围、面积及施工标准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27日,沪欣公司作为业主,建峰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签订《上海市闸北区五月花生活广场项目之T4酒店式公寓(高区10F-17F)室内精装修工程独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同意以15,700,000元进行整个工程的深化设计、供应、安装、保护及验收。按本承包合同中所指的承包工程范围乃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构成承包工程所需包括所有的材料、构配件、配件及缺陷保修期(由业主发出实际竣工证书的日期起计算二十四个月)内需要的保修。业主会直接向承包单位支付承包金额或其中的部分金额。工程质保期为24个月,承包单位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保修期结束或业主发出缺陷修复证书后(取其较迟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所有付款申请经业主方核实后发出付款证书,由业主直接支付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系争工程在2012年11月23日开工,2013年4月30日竣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验收符合规范要求。2013年5月2日,监理单位出具《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就饰面砖粘贴质量评估,认为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饰面砖粘贴牢固,粘贴后的饰面砖无空鼓、裂缝。饰面砖接缝平直、光滑、填嵌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粘贴的允许偏差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013年12月24日,沪欣公司就涉案工程发出《工程指令》,内容为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2月1日实际竣工,其保修期将于2015年11月30日终止(法律及合同规定的结构安全与渗漏保修期等从其规定),附件为《实际竣工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实际竣工证书》内容为:根据合同条款,本公司兹证明在任何未完成之项目,于保修期内的一切质量缺陷和其他缺点必须完成修葺和整改的前提下:按合同条件,本公司谨此证明系争工程于2013年12月1日实际竣工,其保修期将于2015年11月30日终止;唯保修期内之一切质量缺陷和其他缺点必须完成修葺和整改并经我司、设计师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终止。保修期结束后,建峰公司曾多次向沪欣公司申请最终工程款1,126,396.09元遭拒,沪欣公司对未付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建峰公司与沪欣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因设计要求厨、卫、房间地面需略低于客厅地面,建峰公司曾就涉案卫生间、厨房间及部分房间地面进行了凿除,沪欣公司与监理单位对工作量进行了确认。2013年11月15日,寰星酒店管理部、沪欣公司曾与建峰公司对6套样板房进行过查看。
  一审法院再查明,自2015年7月起,沪欣公司发现建峰公司施工部位出现空鼓、渗水问题即通知建峰公司进行整改。2016年5月5日,建峰公司向沪欣公司发出《五月花项目维修期到期通知函》,认为保修期内的相应质量缺陷及其他缺点已经完成修复和整改(除长住客原因无法修复整改的),并且通过了酒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寰星酒店管理部及工程部人员在该函上签字,沪欣公司未加盖公章。之后,因寰星酒店仍有需修复项目,通知建峰公司进行维修,建峰公司不再进行维修。2016年9月,沪欣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五月花生活广场寰星酒店工程延长质保维修项目合同》,由案外人对寰星酒店工程延长质保维修工作,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一审法院又查明,沪欣公司曾自行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15年12月16日对抽取的寰星酒店919室和1520室卫生间墙面砖等进行专项检测,认为墙面普遍空鼓主要系饰面(粘结层与粉刷层)施工操作不规范所致等。经沪欣公司自行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16年3月17日对寰星酒店高区的2009室、2011室、20层走道墙面砖等进行专项检测,综合分析认为墙面普遍空鼓主要是墙面饰面(粘结层与粉刷层或粉刷层与墙面界面层)施工不规范所致等。沪欣公司为此花费检测费110,000元。沪欣公司曾作为原告于2017年1月、2018年3月先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次起诉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峰公司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峰公司对卫生间墙面空鼓问题进行修缮,将面砖铲除至基层墙体表面,重做面砖饰面(修缮方案详见《沪房鉴(001)证字第2015-248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沪房鉴(001)证字第2016-050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否则,应向沪欣公司赔偿将空鼓面砖铲除至基层墙体表面并重做面砖饰面的费用2,633,473.50元(暂估);2.赔偿沪欣公司营运损失39,094.50元;3.赔偿沪欣公司检测费用110,000元。后撤诉。
  一审审理中,经沪欣公司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房屋设计院”)对涉案工程部分卫生间防渗漏工程进行鉴定,沪欣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85,000元。上海房屋设计院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上房院司鉴[2018]建鉴字第1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五月花生活广场寰星酒店高区卫生间存在渗漏水及由其引起的相关损坏;2、五月花生活广场寰星酒店高区卫生间防渗漏工程存在防水层设置与设计不符、相关施工材料缺少进场复检报告、部分材料缺少检验报告等问题;3、高区卫生间渗漏水与防水层设置、淋浴间或浴缸周边不密封、地砖空鼓、地漏设置、下水道管壁破损、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未设置有效阻水措施、管线渗漏、屋面渗漏等有关;4、渗漏水修复方案、修复范围、面积及施工标准详见本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供法院参考。其中施工标准为:卫生间修复应选用土建设计及精装修设计中较高要求实施,并应遵守现行规范。修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修复方案中载明施工顺序为先修复渗漏源、再修复因渗透引起的相关损坏,本次修复方案仅涉及建峰公司施工范围内的损坏,实际修复时应结合土建设计要求,连同基层处理一起修复等。
  建峰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意见没有根据装修前具体条件和事实作出结论,渗水问题不是建峰公司造成的。沪欣公司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峰公司认为,鉴定意见指出的防水没有按照设计做到吊顶、而是做到一米八,但是沪欣公司接受样板房并没有提出异议,是对防水做到一米八的默认;涉案房屋由沪欣公司由酒店式公寓改作公寓式酒店,并进行砌墙隔断,地面高低差不够,虽然建峰公司进行过凿除,但是还是没有办法满足设计要求;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水与沪欣公司将房屋开设寰星酒店,卫生间使用过多及使用不当有关。沪欣公司对此认为,查看样板房不代表认同防水做到一米八,建峰公司还是应该按照设计做到吊顶;承包合同约定建峰公司接受场地后应对原找平层、抹灰层进行适当的修补处理并达到精装修施工要求,故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高低差的责任不在沪欣公司;沪欣公司因将涉案房屋用作开设酒店,故在设计时防水就要求做到吊顶,建峰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卫生间防渗漏工程经鉴定,存在防水层设置与设计不符、相关施工材料缺少进场复检报告、部分材料缺少检验报告等问题,且沪欣公司发现渗水问题要求建峰公司进行维修时,并未超过法定的5年的保修期,因此,建峰公司应当对卫生间防渗漏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
  鉴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建峰公司诉请要求沪欣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条件尚不具备,故法院对建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定意见对施工标准与修复方案要求,卫生间修复应选用土建设计及精装修设计中较高要求实施,并应遵守现行规范,修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实施,本次修复方案仅涉及建峰公司施工范围内的损坏,实际修复时应结合土建要求,连同基层处理一起修复。由此,建峰公司履行义务的前提是沪欣公司完成土建设计与精装修设计,现沪欣公司尚未完成,故法院对沪欣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沪欣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土建设计与精装修设计,逾期未完成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沪欣公司要求建峰公司铲除寰星酒店高区卫生间墙面空鼓部位至基层墙体表面,重做面砖饰面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不涉及卫生间防渗漏工程的施工范围已经超过保修期,且施工完毕后,经过了沪欣公司、监理单位等验收合格,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沪欣公司诉请要求建峰公司承担空鼓面砖的检测费,法院亦不予支持。沪欣公司诉请要求建峰公司赔偿营运损失,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对建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沪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沪欣公司与建峰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第5条“付款”条款第(v)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为24个月,承包单位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业主发出竣工证书满十二个月后,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保留金的50%”;第(vi)条约定:“缺陷保修期结束或业主发出缺陷修复证书后(取其较迟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
  本院再查明,上海房屋设计院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的上房院司鉴[2018]建鉴字第1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装饰装修合同、施工调查”部分记载:“沪欣公司委托建峰公司及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高区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其中卫生间墙体拆除、新砌、抹面由上海健尔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土建施工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分户墙的墙体砌筑及抹面层由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沪欣公司委托建峰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峰公司为沪欣公司完成装饰施工中的楼地面工程(含防水等)、墙柱面工程(含防水、墙面粘结层、面砖)、地漏、淋浴间安装等。”就“卫生间防渗漏工程施工是否存在问题分析”记载:“根据土建竣工图、精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抽检卫生间的建筑构造做法及相关方陈述,其卫生间防渗漏工程存在未按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其中的调查结果与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对比汇总表的第一项为,未能提供防水材料进场复检报告,与《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中“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规范附录的规程见证抽样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应对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复检”的规范要求不相符;第四项为,新砌墙体1m下基层未见明显聚氨酯防水涂料,与土建施工通用图设计总说明一第3.7条:“卫生间在清理干净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四周内墙面1米以下的基层上刷聚氨酯防水涂料后再做面层”的规范要求不相符;第五项为,淋浴区防水施工高度为1.8m,淋浴区墙体背面未做防水处理,与装饰装修施工设计说明第4.1.2条关于“……,淋浴间墙面防水要至吊顶高度。淋浴间墙面区域划分薄墙背面也需防水处理”的要求不相符;第六项为,卫生间地面与走道地面高低差普遍不足20mm,与装饰装修施工通用节点“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地面高差20mm”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范要求不符;第七项为,淋浴间与相邻卧室地面高低差普遍不足20mm,与装饰装修施工通用节点“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地面高差20mm”的规范要求不符;第八项为,淋浴间与卫生间地面高低差倒置,与施工设计说明通用节点“淋浴间挡水条内外地面无高差”的规范要求不符。
  二审审理中,建峰公司提供了:1、2019年8月20日的《情况说明》,记载,“关于该装修工程卫生间的防水层高度做到1.8米,本工程是根据当时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规定,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m的规定施工的。当时,建峰公司、正方公司和沪欣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约定按原先6件样板房卫生间的防水按1.8米高做,已实样为准,全面实施施工。”手写部分记载,“确认以样板房施工标准为准”。落款处签名为“徐志成”、“陈东兴”。建峰公司以此证明卫生间的防水层高度做到1.8米是经过沪欣公司确认的。2、工程材料报批表及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检验的检验报告,以此证明涉案工程中使用的通用防水灰浆符合要求。
  沪欣公司对建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徐志成、陈东兴非沪欣公司人员,且该《情况说明》是一审判决后出具的,并非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不能作为证明相关事实的依据。沪欣公司对建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上海房屋设计院的鉴定人员对建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2表示,检验报告是通用防水灰浆生产厂家委托做的,并非设计、验收规范要求的进场复检报告。
  本院认为,建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否定司法鉴定单位对建峰公司未能按设计要求对卫生间的防水层高度进行施工及未能按设计、规范要求提供防水材料复检报告的认定。
  二审审理中,沪欣公司提供了寰星酒店卫生间修复土建设计和精装修设计图纸(白图),以证明沪欣公司已完成卫生间修复工程的土建设计与精装修设计,建峰公司履行修复义务的前提已经具备。
  建峰公司对沪欣公司提供的上述图纸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且认为仅以此无法证明精装修修复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
  二审审理中,上海房屋设计院的鉴定人员陈述,造成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漏水原因中的施工问题既包括精装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也包括土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为精装修施工的修复方案。实际修复时,首先应对土建部分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修复。
  本院认为,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和凭证的过程。涉案房屋精装修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沪欣公司作为发包人出具了实际竣工证书。沪欣公司现以施工质量存在面砖空鼓问题为由要求建峰公司修复并赔偿损失,但是否存在面砖空鼓问题完全可以在验收过程中通过简单的方式进行检验,并非较难或完全无法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故沪欣公司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多年后再以面砖空鼓为由提出要求重做及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就涉案房屋卫生间防渗漏工程是否存在问题,司法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分析了造成卫生间渗漏水原因及与周边损坏的关联性,其中淋浴区防水施工高度为1.8m、淋浴间与卫生间地面高低差倒置属于与施工设计说明要求不相符合的情况;淋浴区墙体背面未做防水处理、卫生间地面高低差普遍不足20mm、淋浴间与相邻卧室地面高低差普遍不足20mm属于与装饰装修施工通用节点要求不相符合的情况;未能提供防水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属于与验收规范不相符合的情况,显然,上述情况均属于涉案精装修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虽司法鉴定意见中亦列举了“新砌墙体1m下基层未见明显聚氨酯防水涂料,与土建施工设计不符合”的情况,但建峰公司不能因此否认精装修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鉴于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保期为24个月,承包单位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业主发出竣工证书满十二个月后,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保留金的50%”;缺陷保修期结束或业主发出缺陷修复证书后(取其较迟者),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建峰公司在施工质量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即缺陷尚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沪欣公司支付所有质量保证金缺乏合同依据,但沪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其发出竣工证书满十二个月后即2014年12月24日向建峰公司支付50%的质量保证金即563,198.04元。沪欣公司以建峰公司未曾主张为由对此进行抗辩显然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沪欣公司应向建峰公司支付工程款563,198.04元,并以563,198.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沪欣公司要求建峰公司对卫生间防渗漏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诉请,鉴于造成涉案房屋卫生间渗漏水的原因亦包括土建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无论是按照施工顺序还是依据司法鉴定单位的意见,精装修部分开始修复施工须以土建部分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修复为前提条件,而沪欣公司至今仍只能提供相应的白图,沪欣公司何时能出具可作为施工依据的蓝图及何时完成土建修复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有鉴于此,本院目前无法明确确定建峰公司完成精装修修复工程义务的时间节点,故对沪欣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沪欣公司可待相关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再向建峰公司提出相应的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63,198.04元,并以563,198.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979.15元,由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9.58元,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89.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58.3元,由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85,000元,由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7.45元,由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79.15元,由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5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孙幸冬

审判员:王晓梅

书记员:邬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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