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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工业园吉星城。
法定代表人:吴之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始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0.00元减半收取1840.00元,由原告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玮

书记员:王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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