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工业园吉星城。
法定代表人:吴之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建始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0.00元减半收取1840.00元,由原告建始家盛时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玮
书记员:王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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