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县财兴科技服务部,经营场所:建始县业州镇财政局一楼。
经营者:张翼,男,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3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22822767423789C.
法定代表人:熊尚立,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始县财兴科技服务部诉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建始县财兴科技服务部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财兴科技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财兴科技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建始县财兴科技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龙克亚
书记员:邹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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