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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龙家公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学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如,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龙家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凰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龙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涉案债务已经获得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51.00元减半收取375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2526.00元由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书记员:邹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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