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学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如,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龙家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凰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龙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以涉案债务已经获得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51.00元减半收取375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2526.00元由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书记员:邹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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