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人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47694565U。法定代表人:廖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华(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生于1970年2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焦祖学,男,生于1970年9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庞代才,男,生于1971年2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家胜,男,生于1972年2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先斌,男,生于1974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被告:殷泉清,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某某、陈家胜、庞代才、焦祖学、向先斌、殷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2个月。2018年12月24日,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蔡雾绍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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