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杨杰(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本书
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繁娟(特别授权),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特别授权),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本书(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崔显祝
审判员:朱平槐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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