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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黄国新、段某某诉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公司合并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
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齐家兴
严某某
姚某某
黄国新
段某某
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姚某某
姚某某
姚某某
李某某

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
负责人宋某某。
原告宋某某。
原告齐家兴。
原告严某某。
原告姚某某。
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彩俊(特别授权)、袁坤(特别授权),均系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国新。
原告段某某。
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诉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公司合并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诉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公司合并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正兆

书记员:余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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