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
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齐家兴
严某某
姚某某
黄国新
段某某
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姚某某
姚某某
姚某某
李某某
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
负责人宋某某。
原告宋某某。
原告齐家兴。
原告严某某。
原告姚某某。
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彩俊(特别授权)、袁坤(特别授权),均系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国新。
原告段某某。
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诉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公司合并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诉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公司合并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红岩宏宇砂石料厂、黄国新、段某某、宋某某、齐家兴、严某某、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正兆
书记员:余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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