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建始县科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某某钰鑫农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建始县科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红岩镇秋桂村1组。
法定代表人:秦玉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苏,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恩某某钰鑫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三岔溪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王宇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松,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始县科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某某钰鑫农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始县科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某某钰鑫农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拆除原告在被告厂房右侧修建的建筑物,恢复原告公司标识。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协议租赁了原告位于红岩镇秋桂村工业小区公司内的厂房。尔后,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侵占厂房外未租赁场地和财产,拆除原告公司标识,并占用原告厂房外的空地修建冻库及钢架棚,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冻库和钢架棚未办理任何修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诉请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始县科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小龙

书记员:陈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