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方某某
周燚
高可雄
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姚某某
姚晓军
姚昌勇
李显锋
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友政。
原告方某某。
原告周燚。
原告高可雄。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彩俊(特别授权)、袁坤(特别授权),均系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晓军。
被告姚某某。
被告姚晓军。
被告姚昌勇。
被告李显锋。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周燚、高可雄诉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晓军、姚昌勇、李显锋公司合并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周燚、高可雄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周燚、高可雄负担。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周燚、高可雄诉被告建始县红某某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姚某某、姚晓军、姚昌勇、李显锋公司合并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周燚、高可雄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建始县福民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周燚、高可雄负担。
审判长:吕正兆
书记员:余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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