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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磊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建始县磊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三里乡三高村1组。
法定代表人:陈兴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塔影路塔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911045297。
法定代表人:范宏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始县磊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磊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27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始县磊丰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银行的存款(以27万元为限)。
上列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显祝

书记员: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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