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指阳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9177213XT。
法定代表人:段宏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
法定代表人:罗俊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礼(特别授权),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勤五(特别授权),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杨梅钊
人民陪审员 杨世泉
书记员: 杜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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