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指阳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9177213XT。
法定代表人:段宏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建始县永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丛艳

书记员: 王雪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