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始县楚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恩才。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始县楚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始县楚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楚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楚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4.00元减半收取2157.00元,由原告建始县楚某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书记员:周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